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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客户资金须由银行存管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5-12-29
  • 发布者:

    昨天,银监会会同多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并提出负面清单。

    定位信息中介投资人门槛升级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网贷信息中介,网络借贷归属民间借贷范畴。《办法》规定,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点融网联合创始人郭宇航表示,这次细则提到对于信息中介的字样要出现在名字中,事实上也对于分业经营,即P2P混合理财平台业务做出了区隔,P2P只能做撮合业务,要做理财平台估计要区隔不同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禁止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让投资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除了要求平台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外,还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

    资金银行存管或淘汰一批平台

    《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盈灿咨询12月15日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存管的银行超25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P2P平台超65家。这意味着,客户资金没有进行第三方存管的公司需要迅速解决资金第三方存管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相较于此前听闻的行业注资资金规模等进入门槛而言,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是更高标准要求。可能有一批平台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标准。

    过渡期18个月行业将面临洗牌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理财范联合创始人申磊表示,“在暂行办法18个月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

    也有人认为,总体来看,这个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非常多的细则上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对于草创平台来说,基本关闭了创业的可能性。对于大平台来说,可能也要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才能完全符合规定。“草根野蛮生长的P2P时代已经过去了,P2P行业将由此进入规范和完善的第二阶段。”

    链接·负面清单

    [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