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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中不断成长

  • 分类:行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15-12-28
  • 发布者: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很大程度上改写了传统金融格局,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如果说2014年因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那么2015年可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树起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里程碑。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不是限制,而是成长的保障。未来互联网金融会在监管中不断成长,并将降低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很大程度上改写了传统金融格局,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如果说2014年因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那么2015年可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不是限制,而是成长的保障。近两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逐步回归健康轨道,让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前景有了更多期盼。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金融创新、监管责任、市场秩序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规范和指导,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近8年的监管空白之后,《意见》的发布树起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里程碑。此后,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细化和推出。

    7月22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8月7日,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意见》制定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 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支付市场收放有度

    2015年,中国支付产业在“互联网+”的战略引导下进入全面转型阶段,支付产品间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几大互联网巨头前期在支付市场的布局,也都逐步形成一个属于自己的完整支付生态体系。

    在新型支付方式迅猛发展时,为防范于未然,监管层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人民银行按照《办法》规定取缔两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牌照,鞭策着众多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

    当全球支付市场因世界经济衰退影响而持续萎靡时,中国则以一个大国的姿态全面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国内支付市场也得益于强劲的大众消费支出、“互联网+”政策推动、线上线下企业不断扩张、迅速普及的各种支付手段和层出不穷的创新支付方式,而保持着稳定快速的增长。

    2015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放开银行卡清算准入,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实现了面向国际和国内的全面开放。

    在第四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要继续秉持支付服务市场开放的态度和政策,鼓励外资银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等积极参与国内支付服务市场建设。他表示,相关规定和要求适用于所有清算机构,不存在所谓外资和内资合作才能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或者单单对外资机构进行数量限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

    2015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不久,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以及《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等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意见,“互联网+”正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

新动力。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大力提振互联网金融。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目前已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对我国实现“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普惠金融等具有重大意义。

    9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也首次被纳入了国家五年规划建议。

    可以预见,在我国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风险防范及行业自律不断加强的环境下,未来互联网金融会在监管中不断成长,并将降低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